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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

发布者:马克思主义学院 [发表时间]:2021-09-08 [来源]:光明日报 [浏览次数]:

【专家论坛】

作者:马怀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子课题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出科学缜密的逻辑架构,实现了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中国化为理论依托,植根于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丰富于新时代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集中体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性、时代性、指导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准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深刻回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蕴含马克思主义革命论的基本原理,体现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具有完备的理论体系、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浓厚的实践特征,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境界。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承继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的“法”主要具备社会性、阶级性、人民性三个特征。延展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就应当是唯物主义的法、社会主义的法、人民至上的法。

法的社会性。“法律根源于物质生活,是对经济关系的记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的社会性就在于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唯物主义的法就是体现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法。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社会生活实际,考察基本经济关系,在此基础上完善法治体系,是唯物主义的充分体现。

法的阶级性。“工人阶级领导的政府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实现这一目标。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地指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这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保障。

法的人民性。“法律如果不体现人民的意志,就会变得有名无实”。在社会主义国家,法的人民性就是要体现“人民至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需求为着力点,面向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期待,保障人民切身利益,充分诠释了人民至上的基本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精髓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方面面,将唯物主义、社会主义、人民至上的法理要义贯穿全局,并不断发展完善。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马克思主义革命论的基本原理

新时代的革命,是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和领导全党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场伟大社会革命,要求我们必须时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社会革命需要先进的领导力量。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引领法治建设工作,才能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方向正确、措施得当、成效显著。

社会革命的目的是确立和发展新的生产关系。坚持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正是为实现社会革命的目的——巩固当前、催生未来新的生产关系所进行的法治建设系统安排与全局动员。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全局,揭示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实现了法治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历史性飞跃。

对立统一的矛盾观。在明确彼此定位、功能、目标的基础上,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同时,法治建设要抓主要矛盾,如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

系统全面的联系观。普遍联系的观点体现在诸多关系的厘清与界定上。关于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二者无法割离,彼此包含共生;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的推进离不开法治,法治的完善要依靠改革;关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二者都是人民意志的根本反映,政策是法律的先导,法律是意志的贯彻。

曲折前进的发展观。事物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往往是“曲线前进”“螺旋上升”。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影响广泛深远,这都是前进道路上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能行稳致远。

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法治概念、法治论断和法治命题,无不闪耀着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光芒。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

历史逻辑是理论逻辑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任何时期的法治文明都是在具体的历史环境和条件下演进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是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继承了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历史性地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问题。

(一)继承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思想

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常讲的“奉法者强则国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等均能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找到历史根源。先秦《管子·明法解》有云,“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宋代王安石在《周公》一文中提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尚书·五子之歌》:“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些关于“以法治国”“善法而治”“民惟邦本”的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本土文化源泉。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囿于历史局限性,精华与糟粕并存。摒弃古代“重刑轻民”“刑不上大夫”“外法内儒”等封建法律思想糟粕,汲取古今通用的法治思想合理内核,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批判性继承的重要体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一系列经典论述展现的是不同于任何历史时期的法治建设纲领和规划蓝图,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内涵,具有深远的历史穿透力。

(二)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创新与发展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特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过程就是创新与发展的过程,创新与发展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永葆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基础,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思想家的理论成果一脉相承,从中国国情出发所形成的指导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的伟大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与发展体现在系统阐释了“法治中国”的命题,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对新时代法治道路和法治体系进行全面规划等等。一系列新概念、新命题、新论断,解决了新时代所遇到的前所未有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

(三)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

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对于国家和社会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从3000多年前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颁布迄今,一系列具有普遍价值的法律思想逐渐从法治历史长河中沉淀下来,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智识资源。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合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当然,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并非拿来主义,不能照搬照抄、全盘西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向来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立场,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扎实的实践根基、鲜明的实践品格和磅礴的实践伟力。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运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发展。

(一)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形成

认识来源于实践。人们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这种反映只有在实践中、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才能完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一是扎根于中国共产党治党执政实践。新中国成立后,党在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进行一系列探索。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明确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对中国共产党治党执政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总结、系统把握。

二是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提出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立法;基于国际形势纷繁复杂、国际争端与日俱增、国家博弈渐趋深远的国际关系现实,提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些重要思想都是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形成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实践价值。

(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运用

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指明了政治方向、战略地位和工作布局。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在人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在工作布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涉及法治规范、实施、监督等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

(三)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发展

实践是认识发展的根本动力,发展是认识的基本属性。2018年8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命题,概括地表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成果。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工作提出11个方面的要求,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也必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进一步丰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必将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不断拓展新思路、增添新内涵、形成新论断、展现新理念,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向前迈进。

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是我们党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在于它本质上反映了自洽且有机衔接的逻辑方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生成于实践逻辑,实践逻辑科学印证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多维衔接、辩证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的中国化呈现,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科学性、时代性、指导性的重要原因。

《光明日报》( 2021年08月25日 11版)